案例
吴女士与李先生于2018年6月登记结婚,2019年6月生育婚生子。2024年9月,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由吴女士抚养,李先生于每月以现金方式支付吴女士1000元抚养费至年满18周岁止,18周岁后的相关费用由双方日后自行协商。
2022年3月,吴女士未经李先生同意将“”改为吴女士姓氏“吴某强”。改名后,李先生以吴女士未经其同意变更子女姓氏为由拒绝支付后续的子女抚养费。
吴女士能否擅自变更子女的姓氏、李先生能否以子女姓氏变更为由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检察官说法
关于吴女士未经李先生同意将子女改姓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的规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吴女士离婚后擅自将孩子的姓名由李某变更为吴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恢复原姓名,李先生亦不能以子女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是维持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所需要的一切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对离婚后父母子女的关系及抚养和教育义务均有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给付抚养费,是法律基于父母的身份对非直接抚养一方规定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吴女士与李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费问题作了明确约定,该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先生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支付抚养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