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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中的“N+1” 和“N”,你能分清吗?

索  引  号:510626-2024-014683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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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21 来源:罗江人社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一说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离职的经济补偿大家立即就会说“N+1"是不是所有的经济补偿都是”N+1“?

“N”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什么情形可按照“N+1”呢?

   若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