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河长制办公室 德阳市罗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再排查再整治的紧急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2-009937
文  号:德市罗河长制办[2022]16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2-08-08 来源:区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市近期关于防汛减灾工作的部署安排,深刻汲取平武县“7·12”和北川县“7·16”暴雨灾害的教训,补齐防汛短板弱项,有效消除河道存在的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对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进行再排查再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镇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立足于防大汛、抗大险、救大灾,提前做好各种应急准备,全面提高灾害防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摆在首位,牢固树立“防胜于救”理念,强化预防措施、抓好应急救援,打起十二分精神,做好打防汛减灾大仗、硬仗、恶仗的充分准备。要高度重视本次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再排查再整治工作,对存在查找问题形式主义、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整改问题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的,将按程序严肃追责问责。

二、务必再次排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再次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再排查。排查整治范围为第一次全省水利普查名录内有行洪任务的河道,其他河道由各地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开展。既要进一步排查水利部部署的妨碍河道行洪10类突出问题,还要针对8类新增问题进行重点排查。

(一)水利部部署的妨碍河道行洪10类突出问题

1.是否有阻水建筑物?(主要包括厂房、民房、码头、光伏电站、大棚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2.是否有阻水片林?(主要包括阻碍河道行洪的成片林木、高秆作物等)

3.是否有第三方修建的交叉建筑物压缩河道行洪断面?(主要包括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

4.是否有人类活动侵占原河道,缩窄了河道?(主要包括修建围堤、生产堤等侵占河道、防洪堤、护岸工程建设束窄原河道、河道内开垦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等)

5.是否河道里修建公园等活动场所抬高河道地面高程?(主要包括修建公园、湿地、亲水平台等活动场所时抬高河道原地面高程的情况)

6.是否堤防多年不修整不维护?

7.是否没有统一治理河道,只治上游不治下游、只治城区不治郊区?

8.是否因为行政区划交界,河道出现都不管的“卡口”?

9.是否建立了河长制?(主要包括是否按照中央要求逐级、逐河段明确河长)

10.是否把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列入了河长制的工作目标?

(二)本次新增重点排查8类问题

1.是否在河道内或临河经营、堆放木材?

2.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别是河道汊口、汇口堆放砂石、渣土、垃圾?

3.禁采期内涉砂船舶是否按要求集中停靠?

4.是否有居民居住在行洪河道内?

5.是否有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临河工程设施以及城镇建设发展覆盖河道?

6.是否有游泳池、游乐园、公园等休闲娱乐场所修建在河道内或临河修建?

7.是否有采砂、挖石、取土等人为活动破坏河湖岸线的问

题?

8.是否有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阻塞河道和妨碍行洪的问题?

三、务必消除隐患

针对排查出的突出问题,各镇优先自行组织整改,本级无法整改的,立即上报区河长办、区防办。区河长办、区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防汛保安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进行问题移交,细化整改举措,明确时间节点,督促按期消除行洪隐患。整治建议如下:

(一)对在河道内或临河经营、堆放木材影响河道行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二)对在河道内,特别是汊口、汇口堆放砂石、渣土、垃圾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

(三)对禁采期涉砂船舶未集中停靠问题,水利(水务)部门要协助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离开。

(四)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属地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外迁。短期内无法外迁的,应加强雨情预警预报,修建避难逃生设施,备足防汛物资,做好防汛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遇险及时撤离转移群众。

(五)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建设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对短期内难以改建或拆除的,要落实管护责任人,加强预警监测。

(六)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内或临河修建的游泳池、游乐园、公园等休闲娱乐场所设施,按照《四川省河湖“清四乱”问题分类及整治标准》要求,经组织论证后,依法依规分类予以拆除、取缔或整改,并加强汛期管理,确保安全度汛。

(七)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进行的采砂、挖石、取土等人为活动破坏河湖岸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

(八)对有在山区河道两岸开矿、采石、修路等阻塞河道和妨碍行洪的问题,按照《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责任者负责清淤、疏浚。

四、务必跟踪督办

对排查属实的问题,要建立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问题台账(见附件),自2022年8月起至10月底,各镇在每月7日、17日、27日前将更新后的问题台账和整改前后相关佐证资料,经审定盖章后报区河长办。2022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本次排查发现问题整治工作整治工作完成后,级负责开展自查,市级负责验收,省级将负责抽检,并且对问题“零上报”地区重点关注、重点抽查。

德阳市罗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德阳市罗江区河长制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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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区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