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三在外务工,与同村的李四恋爱,为讨李四欢喜,将自己在农村的房屋装修后赠与李四的兄弟,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张三与李四分手,张三回村,因无房居住,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宅基地建房。村民委员会碍于情面同意了,但报镇政府审核却没有通过,张三未取得宅基地。
评析:村民张三将住房赠与他人,放弃了自己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张三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