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4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5%和20%统一调整为10%。
“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将有效降低参保人员自付费用,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