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适老版
智能问答
旧版

长者专区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部门动态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节选三

索  引  号:510626-2025-002655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5-03-28 来源: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第五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各级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十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五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十五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第五十六条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 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第六十条 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条 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 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责任编辑: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