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期内参保人员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居民基本医保报销金额后,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分段按以下比例报销:
(1)20000元(含)以下部分报销比例为60%;
(2)20000元以上至60000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65%;
(3)6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含)部分报销比例为75%;
(4)100000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5%。
注:
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随个人参保中断和报销情况变动)。
2.202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529元。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孤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9265元,报销比例在各分段比例上提高5个百分点。
责任编辑:区医保局


